循環信用起息日 自由競爭
2006/07/06
銀行公會昨天表示,如果持卡人在繳款截止日後,沒有繳清刷卡帳單全額而使用循環信用時,銀行自「入帳日」開始計息反映其所承受風險,並無不當。 據銀行公會調查,以入帳日開始計息是國際上通用的循環息計算方式,包括德國、美國及新加坡、香港、韓國、泰國等亞洲國家,都允許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循環利息從入帳日起算。 銀行公會說,所謂「信用卡帳款入帳日」是指發卡機構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給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的那一天。如果持卡人沒有繳清全額並開始使用循環信用,由於銀行開始承受墊款風險,自入帳日開始計息反映風險,並無不當。 銀行公會表示,主管機關規定的信用卡計息方式可以有三種:一是從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息;二是以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計息;三是自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計息。 持卡人在選擇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除了比較發卡機構提供的循環信用利率高低外,可比較起息日。 公會強調,「利息起算日」也是利息價格之一部分,基於市場價格自由競爭原則,發卡機構除有不同之循環信用利息起息日外,也提供不同的信用卡附加優惠功能,讓持卡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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