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 初審過關
2005/10/04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刪除原本列入修正草案中「國立大學得為公法人」條文;草案中也新增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至於最受爭議的大學校長遴選採二階段條文則是遭保留,將交付朝野協商。 昨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大學法修正草案條文包括,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此外,昨天委員會也取消修正草案中大學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分校、分部的條文,而是改為大學得設立分部或分校,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對於大學可於境外設分校或分部,委員會傾向不予放寬。 對於大學校長遴選規定,草案原規定,維持現行「二階段」遴選制度,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2至3人;國立大學由各校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其餘公立大學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私立大學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 不過,有立委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改為「一階段」,管碧玲說,由於立委對於一階段及二階段遴選,以及遴選委員會成員比例代表意見無共識,因此大學校長遴選採二階段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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