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設分校 未明文限制
2005/12/13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為因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WTO),行政院版本原本明定大學得於中華民國境外或境外設立分校、分部,雖然泛綠立委一度堅持大學不得到大陸設立分校、分部,最後經朝野協商改為「大學得設分校、分部」,不過並未明文限制大學不能到國外設分校、分部。 針對之前清華、交大討論合併,新修正條文賦予大學合併法源,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就可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修正後的大學法還增加「大學評鑑制度」,除規定大學應定期針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外,教育部也必須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或專業團體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除了自我評鑑,新修正條文還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待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新修正大學法還建立多項學制彈性調整機制,包括增列「學位學程」、學士畢業生成績優異可以直攻博士學位,以及跨校選修、國外學歷、遠距教學學分採認,還有「雙聯學制」等法源,以期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