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判14年
2005/10/29
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工程弊案,雲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前縣長張榮味被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一千萬元,應追繳沒入。張榮味的家人強調,會上訴到底。 同案被起訴的林內鄉長陳河山,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四月、犯罪所得一千八百萬元應追繳沒入;縣府環保局長顏嘉賢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一千萬元追繳沒入。另達和公司專員黃輝強、土地仲介業者潘淑慧,分別判處一年六月、六月徒刑。 雲林縣政府民政局人事室指出,顏嘉賢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須三審定讞才停職;陳河山則適用地方制度法,凡涉貪汙罪一審判決有罪,將予停職,縣府將在接到判決書後,依法處理。 同案十名被告均未到庭聽判,唯一到庭的張榮味律師李建忠,對判決提出質疑,張榮味妹妹張麗善也為哥哥叫屈,強調會上訴到底。陳河山得知判決後,大叫不公平;顏嘉賢則低調回應。陳河山與顏嘉賢均表示一定上訴。達合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旭鼎公司負責人徐治國、前林內鄉林中村村長柯火犀等四人,則獲判無罪。另外,被認定擔任張榮味白手套的呂昆展在逃。 判決書指出,雲林縣政府斥資三十三億元興建林內焚化爐,民國九十一年間爆發弊案,經雲林地檢署三年多調查,發現得標廠商透過土地業者徐治國疑向張榮味行賄。檢調調查發現,張榮味可能透過在逃的呂昆展,將一千萬元匯入呂在美國的帳戶,進行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