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 張榮味二審改判無罪
2006/05/10
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興建弊案,二審昨天宣判,結果大逆轉,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十四年的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等被告,均改判無罪,理由是無積極證據證明張榮味等人受賄,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檢方起訴及一審判決張榮味等人有罪,主要是依據土地業者徐治國的證詞,認定焚化爐得標商透過他轉交賄款給張榮味等人。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為避免偵查人員不正取供,依規定偵訊時需全程錄音錄影,但徐治國供述時並沒有錄音錄影,所以排除其證詞的證據能力。 合議庭並指出,徐治國最早被檢方列為被告時,曾供述把達和公司交付的七千萬賄款花用殆盡,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被檢方改列證人後,改口供稱曾送交賄款,因此懷疑徐國治改口供述的真實性;況且他在八月九日後的供詞與先前矛盾,沒有證據佐證,有明顯瑕疵。 至於一審認為張榮味指定由縣議員呂昆展負責交付賄款,合議庭認為,呂始終未出庭,一審認為他就是張榮味的白手套,違背證據法則。 林內焚化爐由雲林縣政府斥資卅三億元興建,九十一年間爆發弊案。當初檢方為調查本案,曾大規模搜索張榮味住處,並雇用吊車吊走疑藏放物證的保險櫃。 雲林地院一審判決張榮味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一千萬元應追繳沒入;林內鄉長陳河山徒刑十一年四月,犯罪所得一千八百萬元應追繳沒入;縣府環保局前局長顏嘉賢有期徒刑五年、褫奪三年,犯罪所得一千萬元追繳沒入。達和公司專員黃輝強、土地仲介業者潘淑慧,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六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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