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場 交部決委外經營
2004/11/04
交通部長林陵三昨(3)日決定,將以OT(營運、移轉)方式,開放國內機場委託民間業者經營管理,以降低民航局人事成本、提高機場營收,整個規劃方案由民航局完成評估後,擇期公告招商。 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表示,這是交通部首次政策決定將機場委外經營,委外經營管理的機場,將先選擇介面與管理較單純的民用機場,以免使問題複雜化。 目前國內18座機場中,純民用機場有十座,其中台灣本島僅桃園中正、高雄小港和恆春五里亭三座,其餘分別是金門尚義、馬祖北竿、南竿、台東綠島、蘭嶼和澎湖七美、望安等七座離島機場,因此,本島三座與因小三通之利飛航班次較多的金門機場,可能成為第一波開放民間經營管理的機場。 蔡堆指出,未來機場委外經營管理,涉及公權力的部分,如飛航管制、通關檢疫、航警等,仍由政府部門負責,機場其他營業項目,都可由業者規劃營運。 交通部航政司長林志明補充說,英國、荷蘭等國外具規模的機場,光是機場附設的停車場收入就占總營業額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而且民間業者經營手法靈活、有彈性,開放民間經營後,可以引進新的經營觀念,有助於提高機場營收。 林志明指出,機場開放民間業者經營後,目前向航空公司收取的場站降落費、機場服務費、空橋使用費、地勤機坪使用費、輸油設備費等相關費率,仍由民航局訂定,機場航廈內的餐飲、免稅商店、銀行與保險公司櫃台,以及機場內的廣告業務等承租費用,可由業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