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職權行使法未過 下屆立委得趕工
2005/01/22
國大職權行使法未能在第五屆立委卸任前完成立法,立委減半修憲案的複決會不會出問題,引起關注。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時程,國大職權行使法至遲應在五月以前完成立法,否則將出現憲政問題。 這次國大職權行使法草案未能完成三讀,「表面」的爭議點在於複決門檻無法取得共識,有的主張立院修憲的門檻是四分之三,複決門檻不應低於修憲門檻;但另有主張認為複決門檻以二分之一較為合理,四分之三難度太高。 負責國大職權行使法協調的親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會期最後未完成該法的立法,還不致影響修憲案的複決。他說,按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修憲案經公告半年後,須於三個月內選出任務型國代,十日內自行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亦即今年五月以前要有國大產生,到時必須有國大職權行使法讓國大去執行複決的任務。 呂學樟表示,因此下屆立委開議後,只要在五月以前完成國大職權行使法的立法,就沒有憲政問題。但萬一擦槍走火以致過了五月還難產,就有可能出現憲政問題,有任務型國大產生,但不知如何行使複決。而且依憲法的規定,任務型國代的「任期」最長只有四十天,如果任務型國代任期到了,國大職權行使法未還沒出來,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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