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自律規範 金管會緊盯
2004/10/11
金管會最近發函要求全體保險業確實遵守保險業轉投資、維護火險市場紀律等各項自律規範,一旦違反,金管會將採取暫停受理投資、保單等申請案,並派員作不定期金檢。 過去壽險公會、產險公會訂有多項自律規範,違反自律規範時如何處理,監理機關甚少介入,這是保險監理機關首度發布函令,針對違反自律規範者,訂定具體行政處分措施。 金管會高級官員昨(10)日表示,金管會最近發布的這項函令,主要目的是讓業者重視並遵守自己訂定的自律規範,尤其隨著負面表列監理原則來臨後,業者自訂的自律規範勢必愈來愈多,主管機關有必要以具體處分措施,讓自律規範功效得以發揮。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資料,最近幾年來,產、壽險公會陸續訂定各項自律規範,包括爭議最大的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從事轉投資、火災保險惡性殺價等市場紀律等,還有推動保險業公司治理等。 金管會高級官員表示,金管會在上月底發函規定,產、壽險公會在執行各項自律規範時,應確實要求會員公司遵守,並應明確告知會員公司,如有違反自律規範者,金管會除對外發布新聞稿外,並將按違反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包括採取停止審查、或受理保險業各類申請案一定期間等行政監理措施,金管會檢查局也將不定期檢查,未改正者將依法嚴處。 金管會已將這項函令發給產、壽險公會,由公會轉知所有保險業知道。 金管會高級官員表示,以最近引發爭議的保險業轉投資問題,還有大額火險費率殺價等問題,壽險公會、產險公會都訂有自律規範。 轉投資方面,包括保險業與從屬公司指派董事合計不得逾四分之一,最高兩席,且不得指派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經理人;保險業與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的委託書徵求人或與他人共同對外徵求委託書等。 火險費率等市場紀律自律規範,則規定費率跌幅若達三成以上,則須提報公會調查。 官員表示,未來,若有保險公司違反這些自律規範,金管會就採取相關行政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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