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聲中 保險業轉投資鬆綁
2004/09/03
金管會昨天通過「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146之1第一項第三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中壽大筆投資開發金控、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忠出任台灣大董事長等外界質疑「濫用保戶資金」等案例,將因這紙自律規範「就地合法」,賣股票降低持股比率、或者解除董事長職務的危機解除。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先前統計,有6家保險業者介入其他公司董監事會,例如,中壽副總郭瑜玲任開發金監察人、新產法人代表吳東亮出任台灣高鐵董事、新壽6位法人代表出任新產董事、國華人壽取得國票金1席董事席次等。 另外,以投資公司、或子公司名義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的保險業者,包括: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興以福記投資法人代表名義,出任台灣大哥大董事;幸福人壽董事長吳大剛、總經理陳文燕分別以光華投資及建華投資法人代表名義,出任復華金控董事;中華郵政董事長許仁壽、總經理簡鴻文出任兆豐金董事。 保險業者以各種方式介入其他公司經營備受爭議,外界質疑他們違反保險法、濫用保戶資金進行惡意併購、為大股東作嫁,不過,金管會昨天同意保險業自律規範備查後,相關保險業者的「投資行為」即取得合法依據「就地合法」。 保險業自律規範重點包括: 一、保險業與從屬公司 (保險業占其董事席次半數以上)不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與經理人。蔡明忠、吳大剛等人以「投資公司」名義出任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及董事,由於蔡、吳等人所代表的「投資公司」,並不是保險業的「從屬公司」,因此蔡、吳等人並未違反規定。 二、保險業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且與其控制公司 (指母公司)或從屬公司共同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者,該保險業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60%。中壽投資開發金的比率,占中壽淨值近60%,顯然符合自律規範,中壽免除賣股困擾。 三、保險業與其從屬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合計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的1/4,最高以2席為限,並列為長期投資。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天坦承,確有少數保險業者董事席次超過規範,金管會將要求業者在下次董監事改選時補正。 四、保險業不得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本10%的股份,且與從屬公司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不得逾15%。 五、保險業與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與他人共同對外徵求委託書。 六、保險業違反自律規範,將按情節輕重處以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張秀蓮表示,為加強業者自律,金管會將公布違規業者名單,並且嚴審新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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