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投資 不能介入經營權
2004/08/24
壽險公會研擬的資金運用自律規範昨(23)日出爐,未來保險業財務投資,將不能參與徵求委託書、不能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保險公司與子公司合計的董事席次最多不能超過兩席。 壽險公會昨天已經將此自律規範送交金管會,金管會必須再召開委員會,才會公布最後結果。 依據壽險公會擬定的自律規範,受到最大衝擊者為新光人壽。目前新壽持有新產六席董事,已經超過自律規範的限額。對此,新壽表示,將擬定一些因應方案,其一是將新產的投資轉為保險法第146之6的專案投資,其二是等待緩衝期過後,也就是這一任董事任期屆滿後,再將董事席次降為兩席。 至於爭議較大的中國人壽投資開發金控,因為只有一席監察人的職位,且中壽本身未介入開發金控的經營,因此不需做任何改變。另外,富邦人壽與富邦產險,僅持有東元電機一席董事,也不需要做任何處置。 金管會決定從嚴規範保險公司財務轉投資,13日邀請產、壽險公司舉辦座談,在保險公司充分表達立場後,金管會決定請壽險公會以負面表列方式制訂自律規範,並限定在10日內提出。 壽險公會昨天召開財務投資自律規範的會議,業者同意,根據保險法第146條之1的財務投資,屬於純粹投資的性質,不得出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營階層;不能參與徵求委託書;保險公司與子公司合計的董事席次,將不能超過所有董事席次的四分之一,且最多以兩席為限。 壽險業者表示,中壽幫助大股東取得開發金控的經營權,運用的方法就是徵求委託書一項。為了避免其他公司循中壽模式進行惡意併購,只要不徵求委託書,應該可以杜絕中壽事件再度發生。 其次,大家也相當矚目「關係企業」如何定義的問題。壽險業者表示,由於這是保險公會的自律規範,所能約束者,僅達保險公司本身及其子公司。至於保險公司的關係企業如何投資以及是否介入經營等,自律規範管不到。 例如富邦人壽與富邦產險投資台灣大哥大、錢櫃等,由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親自出任台灣大哥大董事長、富邦投信原本的經營階層轉而擔任錢櫃經營階層等,因為與保險公司本身無關,上述人員也非保險公司指派,因此,不在自律規範範圍。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上周五出席產險公會理事長的交接典禮,曾稱讚國泰人壽辭去轉投資事業所有董監事一事,他認為,「國泰人壽是很好的示範」。由於壽險公會自律規範不限制保險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預料其他保險公司應該不會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