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費 不得拒繳
2004/03/1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執行決議不力、帳目交代不清,住戶可以拒繳管理費嗎?基隆地院法官表示,若管委會功能不彰,住戶可以開會解任改選幹部,重新執行決議,或循法律途徑究責,但有關管理費,因作為公寓大廈共同使用,不得任意拒繳。 基隆法院民事庭常受理催繳管理費案件,最近就有處公寓大廈管委會打官司,要求積欠管理費的住戶繳錢,其中原建設公司保留戶部分就欠繳十九萬多元,還有屋主積欠十八萬多元,但欠繳人上了法庭都有理由,有的指責管委會怠忽職守,造成持有房屋無法出售,最後賤價賣出,蒙受重大損失,不願繳費,有的推說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賣,無能力支付。 不過,法官指出,這些都沒法成為不繳管理費的理由,因為假使公寓大廈的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解任改選、依法追訴、求償或由主管機關處罰,但管理費作為公寓大廈共同使用,依規定還是要繳,至於無資力償還管理費,並非「不能給付」,還是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