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整合 中港澳+台灣?
2003/10/18
十月十七日,中國大陸與澳門特區正式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中澳CEPA)及其六個附件文本。至此,大陸與香港、澳門已經完成三地經貿合作的架構性安排,此發展所隱含之WTO多邊與區域經濟戰略意義,乃至於對兩岸四地互動之意涵,值得台灣重視。 基本上,中澳CEPA之架構與內容與中港CEPA幾乎完全相同,也要從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對二百七十三個稅目的澳門產品實行零關稅,並不遲於二00六年一月一日,對其他澳門產品實行零關稅;向澳門進一步開放十八個服務行業;並將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等七個領域加強合作。 就WTO多邊意涵而言,該二安排都強調符合WTO的規則,且將依據WTO規則進行通知,顯示其性質與GATT一九九四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自由貿易協定無異。然而,由於該等安排強調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則凸顯出該「安排」並不同於大陸與東協自由貿易協定之「國際協定」定位,而有其「一個中國」的意義,使得CEPA得以一方面為大陸與香港、澳門構建在WTO架構下之「優惠性經貿關係」的架構,二方面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在WTO架構下之「定位關係」,作了具體的詮釋,也就是說,雖然大陸與香港、澳門都是WTO會員,但是其間之關係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 就區域經濟戰略而言,CEPA和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被視為是中國入世之後,在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加強區域經濟合作的新開端,特別是CEPA可為十年內實現與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累積經驗。對大陸而言,加強區域經濟合作既有利於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也有利於推動東亞經濟一體化進程,具有重要的經濟戰略意義。 此外,由於澳門與葡語國家有著深厚的語言文化關係,法制和行政架構也與歐洲大陸相近,中澳CEPA除了使澳門成為葡語國家廠商藉以進入中國的經貿仲介外,也具有強化與歐盟經貿關係的經濟戰略意義。 就兩岸四地而言,中澳與中港CEPA建立大陸與港澳之經貿關係架構,而日前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也簽署「航空運輸服務安排」。在該安排下,雙方航空公司可享有同樣的機會,經營定期航班,包括直升機服務,將進一步增進港澳經濟、貿易和旅遊等各方面的緊密聯繫合作。該等機制將促進港澳與珠江三角洲物流業的整合,並將對台灣港口和推動中的「自由貿易港區」帶來競爭壓力。 更值得重視的是,中澳與中港CEPA之建立尤其凸顯出海峽兩岸間雖然經貿往來密切,但缺乏「全面性」地處理兩岸參與全球貿易談判之合作機制以及兩岸經貿衍生問題的共同規則,也沒有制度化經貿協商互動的「反差現象」。 對台灣而言,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研擬金融業務開放直接往來、通航許可及管理辦法之際,積極思考與大陸、香港、澳門依據WTO規則,建構新的經貿關係架構,是國內朝野都必須嚴肅面對的。當然,兩岸四地新經貿關係架構的建立,勢必面對與「安排」或「協定」簽署有關的爭議,然而在將「經濟整合」作為提升競爭力的長期努力目標下,尋求逐步實踐的具體推動策略,卻是兩岸四地當局可以「務實」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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