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可洽簽FTA
2003/11/13
經濟部長林義夫昨 (12) 日指出,台灣不可能循港澳模式,與對岸洽簽更緊密經貿關係(CEPA),台灣歡迎大陸依據WTO架構,以會員對會員資格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 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及該部國際處長李強表示「希望和台灣有類似CEPA安排」,安民更強調港澳和內地CEPA逐步落實,中國是從國家統一的角度考慮CEPA。 林義夫昨天回應說,我方歡迎大陸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賦予WTO會員國成立關稅同盟或簽署FTA的規定,與我方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林義夫說,依據GATT第24條規定,不管雙方洽簽的是FTA或EPA(經濟夥伴協定)或CPA(緊密夥伴協定),我方均歡迎,但我方反對循港澳模式洽簽CEPA。 不過,大陸與香港6月簽署CEPA,上月底與澳門也簽訂類似CEPA,兩岸問題延宕解決,也加深台灣邊陲化危機。 監察委員昨天視察經濟部,對此發展表示關切。林義夫表示,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將自明年元月一日生效,為避免邊陲化,我方已將美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列為第一階段優先推動洽簽的國家;另視中美洲五國意願,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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