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摸女童胸部 男子判三年半
2002/09/21
嘉義縣林姓男子被控撫摸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生的胸部,致女童身心受創,嘉義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仍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法官認定被告已婚,且育有兒女,竟因一時邪念,脅迫年僅十二歲的被害人猥褻,致女童身心受到嚴重創傷;被告犯後毫無悔意,還企圖狡辯,且審理期間多次騷擾被害人及家屬,應判處徒刑,以儆效尤。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去年五月承辦女童妨害性自主案,最近接獲二審判決書仍維持原判。 判決書中指出,林姓男子(卅五歲)因見就讀嘉義縣某國小六年級女童年少好欺負,去年六月間某個夜晚,假藉到頂樓看夜景為由,強拉女童到頂樓,以雙手隔著衣物強行撫摸她的胸部,還掀起女童的腰部衣服,欲侵入她的長褲,因她穿著緊身牛仔褲,無法得逞,被害人即趁亂逃下樓。 家屬與警方商量後,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於去年依妨害性自主罪把他函送法辦;經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但林姓男子不服,再上訴,但最近又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一庭駁回,依刑法加重強制猥褻罪,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