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農漁會貸款 須送審議
2003/01/09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農業金融法」草案,確立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金融的主管機關;避免農漁會信用部逾放比率過高,行政院政務委員胡勝正表示,未來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經過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五百萬元以上的貸款案件則必須提至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才可以辦理,或者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而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15%,主管機關農委會或全國農業金庫將設置輔導小組進駐整頓。 在立法院在野黨的要求下,行政院昨天提出「農業金融法」草案,行政院版本與先前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版本大致相同,不同處在於行政院版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所有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經過「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民進黨團版則規定三百萬元以上貸款才需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胡勝正指出,過去農漁會信用部的貸款是信用部主任簽核即可放行,才造成農漁會信用部逾放問題的嚴重,現在信用部貸款必須透過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以避免問題重演,對於農漁民的小額貸款,農委會將透過適當程序給予方便,農漁民現有權益絕對不會受到影響。 草案確定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為農委會,以確立對農漁會的一元化管理,而農業金融機構也將分為全國農業金庫與農漁會信用部二級制,其中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的上層機構,資本總額不得低於一百億元,而政府出資額不得高過資本總額的20%。 至於監理業務,草案規範主管機關為農委會,但為利於監理工作的進行,農委會得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委會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的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得令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等。 信用部管理將採一條鞭政策,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提名具專業資格條件者,交由理事會通過,但須農業金庫同意聘任及解聘,如此可不受農會總幹事的人事影響。 至於罰則部分,也比照先前通過的金融七法加重罰則規定,對於信用部或農業金庫負責人與職員若為不法利益,或損及機構利益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者,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其中,如有信用部或農業金庫人員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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