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案 政院通過
2003/01/09
行政院會昨(8)日通過農業金融法草案,確立農委會為農業金融的主管機關,未來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貸款,無論金額大小,都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核,500萬元以上授信案更須提報農業金庫核定;並確立農漁會信用部恢復股金制,但信用部財務惡化,動用金融重建基金時,政府則有強制由其他農漁會承受的權力。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最高可處5億元以下罰金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