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漁會自救會共識
2002/12/01
一、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二、依據金融機構監理一元化之既定政策,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其監理職權委託辦理。至於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應依現況納入中央存款保險體系。 三、建立以農漁會信用部為基礎的農業金融系統,並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其功能為各農(漁)會信用部資金調節、農業資金融通及農業金融系統內查核、輔導、監督單位。 四、農業金庫成立初期由農(漁)會與政府認股組成,農(漁)會可選擇現金投資或信用部作價投資。 五、農(漁)會採現金投資,其投資金額不宜超過其淨值20%,但不應以扣除信用部淨值計算其投資上限。 六、請立法院於本會期通過「農業金融法」,建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設立農業金融母行及農漁會信用部上層金融機構之「全國農業金庫」、且以農漁會信用部為基礎之農業金融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