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送洗車券 被罰50萬
2002/04/19
為刺激買氣,業者促銷手法不斷翻新,最常見的是送贈品;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贈品贈獎促銷額度原則」,一旦贈品價值過高,超過消費金額一定比例,將被視為有妨礙與其他同行公平競爭的可能,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可能被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會昨就處分台塑加油站位於彰化花壇的「台大加油站」,理由是該加油站以贈送等值洗車券方式促銷油品,以「利誘」消費者,妨礙與其他加油站之間的公平競爭。公平會在考量該加油站的行為動機、目的、營業規模後,決定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該加油站在去年初開幕前一個月廣發宣傳單,只要民眾持宣傳單前往加滿油,即可送贈品;無論加油金額多寡,均致贈等值洗車券,且洗車券上標有「價值一百元」,可在該加油站附設的洗車設備使用。 公平法規定,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吸引消費者;而所謂「利誘」,公平會解釋,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客戶,而是利用客戶僥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的正常選擇;該加油站的行為顯然違法。 事實上,為規範促銷手法,公平會訂有處理原則,明定商品消費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上時,贈品價值不得超過消費金額的二分之一,若金額在一百元以下,則不得超過五十元;事業辦理贈獎,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勞委會公布的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廿倍,前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的事業,全年贈獎總額不得超過二億元,若銷售金額在二億五千萬元到十億元之間,則贈獎總額上限為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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