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台商學校教師 適用健保
2003/12/02
陸委會委員會議昨(1)日通過「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未來擔任大陸台商學校的台籍校長與教師,可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保等有關私立學校的規定。 教育部依修正過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訂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對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申請備案的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台就學、台灣人民擔任校長、教師的資格及其年資採計等事項賦予法源依據,將在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陸委會文教處處長張樹棣昨天表示,大陸台商學校的董事會成員為七至21人,其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董事由台商代表擔任;而董事會成員也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曾經從事教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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