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旗下企業須揭露重大訊息
2003/07/03
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針對「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已作出重大修訂。除了擴大要求上市櫃公司具有重要性子公司,須比照母公司對現行重大訊息全部揭露外;另外對於不具控制力的重要轉投資公司,如發生喪失債信、停工等對經營有重大影響者,上市櫃公司也須代為揭露。這項重大資訊揭露修訂,將使上市櫃公司大陸及海外投資更加透明化。 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同步修訂上市櫃公司包括「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及「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相關規章。 證交所說,目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於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所要求配合揭露之重大訊息僅有喪失債信、取得處分資產、背書保證及董事會重大決策等少數幾款。 但在國際化產銷分工運作,轉投資公司角色日益吃重之趨勢下,這種揭露方式有欠完整。二個市場經參酌韓國對重大訊息採資訊分級揭露作法後,為使上市櫃公司的轉投資公司資訊更加透明化,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將要求上市櫃公司具有重要性之子公司對現行重大訊息應全部適用揭露,亦即擴大母公司應揭露事項,子公司也須全部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