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轉讓
2002/04/13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12)日說,配合證交法修正引進私募制度,證交所已修改相關上市審準則等,規定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流通轉讓,也不得向證交所申請上市買賣。 證交所說,為因應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私募制度,證交所已修正「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等部分相關條文。 證交所說,修訂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規定,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流通轉讓,也不得向證交所申請上市買賣;股票限制買賣期間,即使私募有價證券之限制轉讓期間屆滿,也不得上市買賣。 此外,有關股票已上市的公司,若私募有價證券及其私募計畫有所變更,也列為「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的相關修訂揭露範圍內,上市公司須依規定辦理資訊揭露。 證交所說,另外修改營業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私募有價證券限制轉讓期間屆滿,仍受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者,應於股東會中告知投資人,或於私募辦法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