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委會 稅務指南
2002/11/03
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面臨許多法律的挑戰,民眾權益如何確保,並避免動輒違法或侵權,本報與永然法律事務所合作,將以民事法律關係為主軸,陸續撰文探討。永然事務所相關文章,除在本報法務版刊載之外,永然法網www.lawlee99.com.tw也有刊出。(永然電子信箱:perennial@lawking.com.tw) 民國84年6月28日,政府公布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後,各公寓、大樓、社區紛紛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相當繁瑣的工作,如: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等。其中,管理委員會也會涉及「稅務」問題,應當如何妥慎處理,筆者願藉本文介紹其相關規定。 首先談到「公共基金」,公寓大廈社區的維護往往要用錢,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為:(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的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3)本基金的孳息;(4)其他收入。 前述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筆者建議,公共基金務必以「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設立專戶儲存,而公共基金儲存於金融機構,會有利息,依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861879100號函:公共基金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其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証明。 其次,公寓大廈為「區分所有建物」,所謂「區分所有」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前述的「共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用使用者。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也屬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之一,目前常有由管理委員會將之出租,此時須注意電信法第33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即「…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台。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Ⅲ、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寓大廈樓頂平台,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的行為。) 管理委員會為出租行為,則會有「租金」的收入,基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四項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範圍,自然也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其「結算申報書」應採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而「租金收入」則應一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課稅。 因而筆者也要提醒管理委員會,不論是出租屋頂平台供大哥大基地台使用而收取租金,或因對外出租其他場地或其他設備,此一營利收入,應申報收入並依法納稅,始符法令的要求。 又公寓大廈有些是委請物業管理維護公司或保全公司擔任安全維護或管理的工作;有些則是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僱用「管理人員」。於僱用管理人員時,則須依照雙方的僱傭契約,由管理委員會向管理人員支付薪資,此一薪資的支付,也應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辦理「扣繳」,並開具「扣繳憑單」。 由以上說明可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公寓大廈管理的事務相當繁雜,其中涉及稅務也在所難免。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縱使是「無給職」,也必須注意相關法令的遵守,俾免違反規定而招來麻煩。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作者是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