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規約 具法定約束力
2004/03/31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件公寓大廈一樓店面商家欲經營寵物精品店,卻遭到樓上住戶以違反大廈住戶規約中禁止飼養貓狗類寵物之規定,要求不得設置。市府建築管理處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具法定約束力,住戶都有遵守的義務。 建築管理處表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規約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而且依契約自由原則,對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公共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住戶間的相互關係,皆可以訂定大廈規約來約束管理。 有些公寓大廈基於住戶安寧、安全,在規約中限制一樓店家不得經營出入份子繁雜的餐飲業;樓上禁止經營旅遊、補習班,防止非住戶閒雜人物出入,又為公共衛生考量,禁止住戶飼養貓狗寵物,以免隨地大小便、半夜吠叫影響環境品質,這些拘束都比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規、野生動物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更為嚴苛。 建管處並強調,不管是二手中古屋之承購人或是向法院拍賣取得的後手,甚至是向房東承租公寓大廈做為店面、補習班、餐飲、商業營業之租戶,在購屋承租前最好能詳細閱覽規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