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東名開發票 業主挨罰
2008/06/19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A營業人向B營業人承租場地經營超級市場業務,並以B營業人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A營業人是自行僱用銷售人員並自行支付及收取進、銷貨款,B營業人僅提供營業場所,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權限,僅依合約約定按月抽成。此類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關於營業人(承租人)與其合作店(出租人)簽訂合作契約書,合約約定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予合作店,惟營業人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營業人自行收款,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營業人之銷貨,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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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店僅抽成 銷貨人須開發票
合作店內售貨 應自行開發票
合作店售貨 須開立發票
營業人在合作店銷貨 須開發票
專櫃開發票 須稽徵機關核准
開立過期發票 罰5%銷售額
小費要開統一發票 違者受罰
誤開發票難收回 可申請更正
當期購買發票沒用完 繳回銷燬
收銀機開過期發票 罰5%銷售額
發票未蓋專章 裁罰後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