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過期發票 罰5%銷售額
2006/09/06
中壢市詹小姐詢問: 營業人開立過期的收銀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是否會受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但有部分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未繳銷,而發生誤用過期收銀機統一發票情事,嗣後雖向國稅局報備,仍構成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違章行為,應按銷售總額處以5%罰鍰。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對當期購買而未使用的剩餘空白收銀機統一發票,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務必繳回國稅局銷燬,以免因誤用過期發票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