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店僅抽成 銷貨人須開發票
2006/09/20
蘆竹鄉石先生來電詢問:營業人若透過合作契約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是否需自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銷售貨物,並約定按銷售額一定比率支付佣金,但合作店僅提供營業場所,沒有人事、經營及管理權限,只按月依合約條件抽成,而由營業人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合作店銷售,並自行收取貨款,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營業人銷貨,依據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與合作店訂定合作契約,實質上為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合作店營業人只提供營業場所,應認屬出租人,應就向營業人收取租金或按銷售額收取一定比率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