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死亡 三原則課稅
2005/10/19
大園鄉民李小姐問: 著作人於年度中死亡,給付其版稅,應如何開具扣(免)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著作人如於年度中死亡,扣繳義務人務必確認其死亡日期,死亡日前給付的所得核屬被繼承人當年度所得,應以被繼承人為所得人開具扣(免)繳憑單。死亡日後給付予繼承人的所得如屬被繼承人生前應付而尚未給付者,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開具扣(免)繳憑單。死亡日後產生的所得給付予繼承人者,則應開具所得人為繼承人的扣(免)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