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者加收小費 依法須開統一發票
2006/11/14
三重市陳小姐問:旅遊業者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小費),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加收服務費(小費)係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服務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若營業人有上述交易事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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