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浦壟斷罰鍰處分 撤銷
2005/08/19
攸關國內光碟片業者每年新台幣20億元權利金的「公平會重罰飛利浦壟斷案」,出現重大轉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日判決,認為飛利浦等三家公司擁有的專利技術是具有「互補性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所以不存在競爭關係,不違反「聯合行為」的規定,判決撤銷公平會對飛利浦等三家公司的處分。 判決書中指出,飛利浦等雖然確有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下,不予授權人談判機會及繼續維持原授權金計價方式之「違法情事」,但因彼此間技術不具替代可能,因此不涉及聯合行為。 光碟片業者指出,飛利浦平均每年在台灣收取的權利金總額高達15億至20億元,這場官司敗訴後,會不會導致飛利浦利用拒絕調整權利金收費方式來限制國內光碟製造廠商發展,值得注意。 巨擘科技、達緻科技、博新科技三家公司於民國88年向公平會檢舉荷蘭商飛利浦、日商新力與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透過共同決定授權金之合意,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之CD-R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之價格,又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協議的重要資訊,禁止對專利有效性之異議,為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公平會依法於91年要求飛利浦等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三項違法行為,並處罰原告1,400萬元罰鍰,飛利浦等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公平會向法院主張,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原本是市場的水平競爭者,分別擁有CD-R可錄式光碟產品相關的專利,但新力和太陽誘電卻授權給飛利浦,再由飛利浦整合各項專權整批授權給廠商,排除彼此之間的競爭關係,妨礙市場機能,違反公平法第14條對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 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平法第14條「聯合行為」的主體要件,必須指處於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階段而言,但有無存在競爭關係,則必須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替代可能性。但查在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上,擬被授權人必須同時使用飛利浦等三家公司的專利,才可製造完成CD-R光碟片。因此,飛利浦等三家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技術是具有「互補性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所以不存在競爭關係,自然不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規定,因此判決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對飛利浦等三家外商專利聯合授權處分案,公平會新、舊任委員昨(18)日聞訊,有的反應謹慎,有的則感到驚訝,不知法院是否取得新證據,並認為全案必須看到法院判決全文後才能進一步表示看法。 【記者張建仁/新竹報導】光碟片廠表示,公平會處罰飛利浦案官司延宕甚久,聯合授權行為早已消失,這判決對於產業環境不會造成影響。 巨擘科技、博新科技與達緻科技三家公司於民國88年向公平會檢舉飛利浦、新力與太陽誘電有共同決定權利金之嫌疑,當時公平會判決飛利浦等三家業者違法公平法「聯合行為」之規定。 這場官司延宕多年,光碟片產業環境已出現重大變化,飛利浦早與新力、太陽誘電放棄聯合授權,各家公司針對擁有的專利權,收取個別的權利金,「聯合行為」早已消失。 光碟片廠表示,聯合授權官司對於產業不具影響性,就連當時的事主,目前也僅有巨擘仍維持生產,達緻早已關廠停工。 業者指出,巨擘、國碩與飛利浦目前正在進行的官司,對於光碟片產業才有決定性的影響,前年美國國家貿易委員會判定飛利浦專利濫用,裁定國碩、巨擘產品可以順利銷往美國。 這場官司由巨擘與國碩獲勝,兩家公司不用繳納權利金便可銷往美國市場,衝擊飛利浦光碟片權利金合法性。為此,飛利浦特地上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預計年底這官司將會做出終判,這將會影響未來飛利浦權利金的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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