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論被推翻 公平會不解
2005/08/19
纆訟多年,受到國內高科技產業、法學界高度矚目的飛利浦等三家外商專利聯合授權處分案,日前遭到行政法院翻案,撤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原處分。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的聯合授權與包裹授權行為,被檢舉違法之處包括授權金訂價方式、概括授權使部分專利時效低於合約期限、概括授權涉及不正當搭售各項專利、拒絕提供授權協議等重要交易資訊等。 經過長達四年的調查及討論,公平會始作成決議,由於CD-R、CD-RW及DVD在寫錄方式及產品功能等均有差異,在生產產品使用的智慧財產上,生產CD-RW光碟片成本,也較CD-R光碟片高出許多,而DVD、MD、DCC等產品,與CD-R光碟片生產技術更無法相容,因此這些產品並不是同類產品,替代性較低,用來生產CD-R光碟片的智慧財產或技術,應可單獨界定為一特定市場。 飛利浦、新力與太陽誘電等三家公司沒有單獨授權合約,提供被授權廠商選擇的機會,其以聯合授權的方式,不再進行市場競爭,已違反公平法對於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 由於飛利浦等三家公司具有市場優勢,在CD-R市價大幅下跌後,飛利浦等還是要求國內廠商繳交高額的權利金,即使國內廠商不斷要求調整額度,飛利浦等仍一再拒絕,因此公平會認定,飛利浦等在市場情勢顯著變更下,不給交易相對人談判機會,不當維持價格,也違反公平法對獨占企業的規定。 飛利浦等三家公司並恃其在技術市場的優勢地位,拒絕提供給廠商有關授權專利的詳實內容,屬於拒絕提供交易相對人重要的交易資訊,也違反公平法的規定。 由當初的判決內容,可知公平會的決議,其癥結點包括市場劃分、包裹授權、利用市場地位的優勢,不當維持價格以及資訊不對稱等,但行政法院的主文顯示,僅以「三家外商的專利具互補性,不致影響市場競爭」一個理由,推翻公平會的諸多立論,令公平會感到不解。 而且高等行政法院所持理由,屬事實認定,當初飛利浦三家外商與國內CD-R業者兩造雙方在公平會審議期間,也已各自充分陳述及提供證據,除非法院取得新證據或自行鑑定後,獲得不同的結果,否則此一結果,實難令公平會委員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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