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犯罪價更高
2006/06/26
下月一日起,犯罪的代價將更大。刑法新制上路,有期徒刑上限將從現行廿年提高至卅年,同時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為廿五年,三度犯下重罪及性侵害罪犯治療無效者,都不得假釋。 這項新制是近七十年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為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過去連續犯案等於犯一案的「連續犯」規定刪除,改採一罪一罰,偷一百次原則上就處罰一百次。 新制中也酌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對於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重罪者,即第三度犯下重罪者,不得假釋。 近年來頻傳歹徒在百貨公司試衣間、廁所等公共場所,裝設針孔偷拍女性身體隱私,現行規定,如果不是將偷窺內容製成影片販售牟利,是不罰的;新制則增訂罰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另一項衝擊是「自首」由目前的「應」減刑,修正為「得」減刑,避免殺人魔連續犯下十幾條人命,卻以自首為自己求得免死甚至輕刑;不過,此舉可能降低犯罪者自首的意願,對辦案人員是另一項挑戰。 刑法新制在重刑重罰主義下,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部分公務人員卻是這次修法的「受益者」。他們包括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拿紅包或圖利他人,都可以依貪汙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汙、瀆職的規範。 例如,公立醫院醫師收病患紅包或收藥商回扣,公營事業人員的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汙罪判五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後,改以背信罪論處,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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