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開不實證明 醫師獲輕判
2007/02/10
署立彰化醫院外科醫師顏國森被控在3年前接受外勞仲介業者行賄,開具不實的健康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讓不符資格的10名民眾順利申請外籍看護,每案收費1萬元,彰化地方法院昨天依偽造文書罪量刑,10案量刑共5年,裁定應執行4年2個月,得易罰金,每天以新台幣900元計算,核算罰金是135萬元。 本案當初檢察官是依貪汙罪起訴,並向法官求處無期徒刑,如今用法量刑的落差很大,彰化地檢署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顏國森是拜駙馬趙建銘之賜,才能「死裡逃生」,以往在公立醫院服務的醫師被視同準公務員,收受賄賂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刑責,去年爆發台大醫師、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貪瀆案後,去年7月1日刑法修法後,對公務員定義作很嚴格的限縮,公立醫院醫師看病受賄,不屬公務範圍,排除適用貪汙罪。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李進清法官表示,合議庭依據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改依偽造文書罪量刑,每案各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0案量刑共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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