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收紅包 不再算貪汙
2005/01/08
公務員定義有重大變化。刑法修正案規定,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從事與公權力、公共事務無關的行為,可排除刑法貪汙瀆職規範。不過司法院認為,應以工作性質區分,實務上還有解釋空間。 法務部官員舉例,公立醫院醫師收病患紅包,目前是涉及貪汙罪;將來新法實施,醫院內部如有禁止規定,醫師收紅包可能有背信罪問題,否則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將沒有刑責。 不過,社會上新增受委託收受稅款、電費等人員,雖然沒有公務員身分,但只要是受委託從事公共事務,如侵吞公款,仍適用公務員貪汙罪。 依據目前的刑法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規定抽象,依據司法院解釋,政府股權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如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公營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任職者均為公務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施茂林指出,台糖、台鹽、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員工目前均被認定是公務員,如果侵吞油費、電費,依現行法令要依貪汙罪論處,最輕本刑十年;新法回到普通刑法業務侵占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相差甚大。 依現代社會經濟情況,公營事業機構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屬私經濟領域;醫院主要的任務是醫療行為,公、私立醫院也並無不同。刑法新制因此認為,這些公營事業的人員和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的醫療行為,應該排除在公務員適用範圍。 不過,如果是公立醫院醫師在採購藥品時,涉及與藥商勾結,適不適用公務員處罰規定,將來還有待法院作進一步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