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無牌車 各單位搶拖
2006/04/19
本報昨天報導「停車格無牌車,兩年沒法吊」。縣政府相關單位檢討後,昨天都爭著「設法」拖吊處理,中午停放達兩年的破車,終於被拖吊走。 昨天縣政府轄下多個單位的拖吊車趕往板橋市中正路,要拖吊停在停車格內一輛無牌照的小轎車,後來是由縣警察局得手,反觀前一天各單位相互推託,且振振有辭,令居民看在眼裡「怎麼差這麼多?」 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已著手修訂「台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希望能有法令逕行拖吊取締這些車輛,以有效嚇阻部分鑽法令漏洞的車主。 交通局將邀警察、環保、監理等單位協調,處理原則是失竊車交警方處理,如已繳銷號牌由環保局認定是否為廢棄車;如這輛車仍領有號牌,停管場仍將依號牌,開立停車費補繳單。 林重昌說,如經環保局認定為廢棄車輛,則由環保局依廢棄車處理;未認定為廢棄車,交通局將依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連續停車逾7天未繳費車輛,停車場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回繳費。 如果不能通知或通知困難,得將書面黏貼於車輛上,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即公告招領,經公告招領逾2個月,縣政府得公告拍賣,拍賣所得扣除停車費,依法提存或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