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為限 路邊停車設門檻
2004/05/18
台中市路邊停車格常遭廣告車、無牌車或廢棄車長期占用,在現行法令不足下,相關單位往往互踢皮球,找不到處理單位。市府昨天通過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車主就算按時繳停車費,也不可在同一停車格停放超過七日,廣告車則全面禁止停放,否則將強制移置保管。 市府交通旅遊局指出,台中市約有小客車卅二萬四千輛、機車五十二萬輛,但全市小客車停車位只有三萬八千八百七十六格、機車停車位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九格,嚴重供不應求;而更糟的是,現有路外公有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常遭廢棄車、廣告車或無牌照車長期停放,使得停車難度更高。 市府曾在道安會報討論停車格長期遭占用的問題,但環保局、監理所與警察局都說不是他們管的。副市長蕭家旗眼看各單位互踢皮球,指示交通局會同相關單位,每周取締一次。 市府為求事權統一,昨天通過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車輛在同一個路邊停車格,停放時間不得逾七日;也就是說,小客車即使按時付費,也不能無限期停放在停車格。 此外,在車輛本體外有廣告行為、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的車輛,都不得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廣告車即使按時繳交停車費,也不能停放在公有路邊停車格。 自治條例也規定,一旦市府發現長期停置車輛或廣告車、報廢車等,經公告或通知車主未處理,市府即逕行移置保管,屆時車主須支付移置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才能領回車輛。這項自治條例草案俟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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