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 不許砸錢換職務了
2006/01/19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新規定,家長不得以提供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家長會職務選舉的交換條件。教育局希望家長會是熱心家長貢獻心力的團體,而不是有心人士把持。 教育局昨日對學校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進行一些修正,特別增訂「家長不得以提供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家長會職務選舉的交換條件。」 教育局三科科長潘春龍表示,增訂這項規定,是提醒家長會不要以「當會長出幾萬元、副會長出幾萬元、家長委員又要出幾萬元」的方式,來決定會長人選。「避免財大氣粗者過度干涉校務,讓有服務熱誠的家長也能參與校務。」 潘春龍說,如果以提供捐款或其他利益謀取家長會職務者,恐怕對校務運作會有「後遺症」;家長會是學校的支持力量,大家同心協力,最好不要有私心。 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李坤認為,這樣的修訂是矯枉過正,「因為現在已經沒有人砸錢當會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