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滿20歲 不得單獨報稅
2005/06/01
埔里王先生問: 兒子今年19歲,已開始上班領有薪水,是否可以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其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是以王先生之兒子既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其工作賺取的收入,仍應與王先生合併申報課稅,不得單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