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採分別財產制 仍得合併報所得稅
2004/01/13
張先生問:92年度年中,向法院聲請改採夫妻分別財產制,請問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分開計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又依據財政部53年12月28日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規定,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