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保費 保險人要保人須同戶
2007/04/27
豐原市陳先生問:我扶養我的孫子,為何綜合所得稅申報其保險費,卻被剔除?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得申報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惟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為同一申報戶,且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經查陳先生孫子之保險要保人為其母親,其母親非與陳先生在同一申報戶,故不得列舉該孫子之保險費。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費用支出亦應以「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亦即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保險費,該保險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方可依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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