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代判刑確定 落選頭遞補
2006/01/14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新增訂「落選頭遞補條例草案」,未來地方民代當選人(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涉賄選案經法院判決確定,經選委會認定後採取遞補方式,不須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 選罷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修正條文規定,當選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如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與落選時,主管選委會判應重行審定選舉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經公告當選情形應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應重新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規定。 該條文也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涉賄選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形,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遞補人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這項法案日前爆出是否偽造朝野協商的爭議。因法案並未經委員會初審,而是由推動此案的「全國縣市議員遞補申訴促進會」草擬修正條文後,以所謂「朝野協商結論」遊說各黨團黨鞭簽字,並提出逕付二讀案,未經正式朝野協商。 【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下屆立委單一選區的劃分方案,中選會必須報立法院同意;立院可以縣市為單位行使否決權,要求中選會修正。立委選區的劃分,現任立委大權在握。 立委選區劃分依選罷法規定權責屬於中選會,不過國親立委擔心明年首次單一選區的選舉,選區劃分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因此提案修正選罷法第四十二條,增訂選區劃分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把關規定。 選罷法修正案規定,中選會應於立委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也就是最遲今年五月底以前,將選區變更案送立法院同意後公布。 立法院對於選區變更案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選會應就否決的直轄市、縣市,參照立院各黨團意見,於卅日內重新提出選區變更案。如果仍遭否決,中選會必須持續修正,直至立院通過為止。 如果立委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立院仍未通過選區變更案,則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協商解決。換言之,選區變更案若立院不滿意,至多可退回六至七次,由中選會重新修正,如果還是沒有滿意的方案,則授權行政和立法兩院院長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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