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高官貪瀆 特偵組專辦
2006/01/14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引進獨立檢察官精神,將在最高檢察署成立「特偵組」,專辦部長、院長、總統等高官的重大貪瀆案件,為我國司法改革跨出歷史性一大步。 特偵組將打破轄區與審級限制。目前的高捷弊案、總統府炒股案、拉法葉案,甚至三一九槍擊案、國安密帳與前總統李登輝相關部分,未來是否移由特偵組偵辦,將受高度矚目。 此外,修法後,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將由現行「總統直接任命」,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以強化檢察系統最高首長的獨立性。 現任檢察總長吳英昭已提出辭呈,新任檢察總長將依照新法產生。 新制的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依程序選出下一任檢察總長。雖然檢察總長任命須立法院同意,但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院列席備詢。 新法的另一突破是,引進獨立檢察官的精神,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 特偵組設檢察官六至十五人,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負責處理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二、選務機關、政黨候選人於正、副總統或立委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三、由總長指定的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 其中部長以上的貪瀆案件及選舉案件在特偵組偵查終結後,立院得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院報告。 另外,新法明定檢察官人審會的組成方式。總共十七位委員,包括法務部長指派的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及全體檢察官選出的代表九人。由法務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的次長為主委。未來檢察長的遴任,由人審會提出職缺兩倍人選,由法務部長圈選;檢察長的遷調應送人審會徵詢意見。 這次修法並打破一審法官及檢察官升等的限制。今後符合條件的地院法官和地檢署檢察官也可以升至文官最高階的簡任十四職等,但十四職等的名額以一審實任法官或檢察官總數的三分之一為限。現行規定,一審法官及檢察官最高只能升到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