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報投保薪資 得不償失
2007/08/20
台中市白小姐來函詢問:「老闆如果有短報勞保投保薪資的情形,勞保局會不會處罰?」 勞保局答覆:一、如經本局核對員工薪資所得資料,發現投保單位有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的情形,本局會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就業保險法規定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二、勞工保險和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應該按勞工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申報(現行投保薪資分級表最低一級金額為17,280元,最高一級為43,900元)。所謂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資為準,即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和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和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 三、只要是雇主發給員工的工作報酬,不論是用什麼名目發給,也不分是底薪、津貼或獎金,都屬於工資的範疇,全部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計算。投保單位不得以調整薪資結構或巧立薪資名目的方式,任意將員工的勞、就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四、投保薪資關係著勞工保險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領取勞保各項給付和失業給付的金額,為使被保險人能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迅速獲得應有的勞保給付或失業給付金額,保障被保險人應有的權益,並且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投保單位應該依照規定覈實申報員工的投保薪資。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應有權益,也應共同監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勞動保障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利津貼等疑義(來函免附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