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不固定 以近3月平均投保
2004/11/29
台中市陳小姐來函詢問:「每月薪資不固定的員工,要如何申報其勞保投保薪資?」 勞保局答覆: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所謂「月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所申報的薪資,而「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包括在內。)每月收入不固定的勞工,是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這是強制性規定,不得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自由增減。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果在當年2月至7月間有調整時,投保單位應在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則應在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的次月1日生效。 二、如果被保險人每個月的薪資總額,因為各項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之金額不固定而有所變動,投保單位除可在每年2月或8月為渠等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外,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亦可在其他月份申報調整,惟調整後投保薪資金額,應按申報當月前三個月薪資總額的平均數,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當等級之金額,填寫於「投保薪資調整表」,並以掛號郵寄或派員送達勞保局。 三、例如:員工張三君1月薪資總額2萬5000元、2月份3萬元、3月份4萬元,投保單位於4月份為張君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時,應以1、2、3月的月平均薪資總額3萬1667元,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6級金額3萬1800元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 四、勞保局提醒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如果要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迅速獲得應有的現金給付金額,保障應有的權益,並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在平時依照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非常的重要。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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