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證出售前費用 不得列為成本扣除
2004/02/18
蔣先生問: 92年底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取得一筆收入,是否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另外每年繳交的年會費及每次使用場地所支付的費用可否列報減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又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6833號函釋規定,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有關成本及費用認列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的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蔣先生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前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 郵件至tax@udn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