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作為員工通勤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07/12/22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但由員工自行支付交通車租車費用,公司所取得的進項憑證,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北市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稅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車費用係由員工自行負擔,故非屬公司購買勞務支出,但公司卻取具系爭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屬虛報進項稅額違法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本件公司並無購買勞務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北市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車費用由公司負擔,是屬公司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勞務,則其支付有關進項稅額,即可扣抵銷項稅額。 (宋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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