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下期營業車牌照稅 開徵
2007/10/01
財政部表示,今(1)日起開徵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本月31日截止,若逾期未繳納,每兩天加罰1%滯納金,最高可罰15%。 高雄市稅捐處統計,95年度汽車牌照稅稅收525億元,今年預估可達541億元,從今年4月開徵至今,已收稅款513億元,其中營業用車輛有15萬4,000輛,稅收約9.5億元。 財政部指出,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的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的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均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欠繳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又查獲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補繳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部分外,再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的罰鍰。此外,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兩倍的罰鍰,車主因違規遭處倍數的罰鍰時,不能以不知有此規定而主張免罰。 高雄市稅捐處說,96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9月下旬委託郵局陸續寄出,凡在本月31日前尚未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可洽各車籍所在地稅捐處或監理單位申請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