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羅莎風災財損 快申報
2007/10/13
【台北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籲請柯羅莎颱風受災納稅人,儘早清查損失,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列申報。 信義稽徵所服務股股長王琮閔表示,受災納稅人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時,亦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該所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水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