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損失減免 30日內申報
2007/01/18
旗山林小姐問:地震災害損失,應如何申報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如有災害損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捐:一、申報期限:受災戶(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二、檢附證件: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最好照相存證。損失情形經國稅局派員勘查或書面審核核定後,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於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相關疑義請電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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