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減免稅 比照921
2004/07/06
七二水災重創中南部,財政部賦稅署決定比照九二一地震的稅捐減免措施,受災戶可依實際受災情況,申請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菸酒稅及使用牌照稅等。 財政部表示,災民申請災害損失的報備期間,從災害發生後的十五天內延長至三十天。稅捐人員也將主動進駐,協助其轄內受災區的納稅義務人申請各項減免。 所得稅:受災戶可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以向其轄區內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來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製成品等,若是因災害變質或損害者,經其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查看,得依相關規定認列損失。 房屋稅:遭災害侵襲受損的房屋,納稅人得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減免額度則依房屋毀損情況認定,若是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得免徵房屋稅。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凡汽、機車因災害導致報廢的民眾,只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其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地價稅:若因天災導致無法使用的土地,其地價稅可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人或典權人,只要在今年九月廿二日之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即可。 貨物稅與菸酒稅:受災廠商的已稅貨物如果因為受損不能出售,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在一定期限內依相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