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出售財產所得 應列遺產稅
2007/09/22
【台北訊】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0。 北市局查核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八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價款4,300萬元予建設公司,惟出售期間被繼承人已癡呆心肺衰竭住院中,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所有買賣交易事宜均由繼承人代為處理,建設公司開立的支票是存入被繼承人帳戶,爾後以每筆100萬元以下的現金多次提領,中斷該資金流向。 經北市局函請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該現金提領用途,因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於事後方補報該出售財產價金,惟已逾自動補報期限,除補徵稅款1,000餘萬元外,另依漏報遺產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北市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遺產稅,除參考該局提供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外,亦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財產涉及贈與者,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以免漏報送罰。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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